第一条 为进一步实施开放带动战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促进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地发展,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优惠办法。
第二条 新办工业项目用地,地方政府土地净收益部分给予投资者支持:一次性投资固定资产5000万元—1亿元的支持60%;一次性投资固定资产1亿元—2亿元的支持80%;一次性投资固定资产2亿元以上的支持100%。
第三条 对一次性投资固定资产3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自投产之日起,5年内企业所缴纳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前二年80%奖励企业,后三年50%奖励企业。
第四条 对一次性投资固定资产3000万元以上的非工业项目(房地产、餐饮、娱乐项目除外),自运营之日起,5年内企业所缴纳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前二年50%奖励企业,后三年30%奖励企业。
第五条 对省以上认定的高新技术项目,自投产之日起,5年内企业所缴纳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前二年100%奖励企业,后三年70%奖励企业。
第六条 对外来投资企业,当年获得进出口经营权且实际出口100万美元(含100万美元)以上,一次性奖励外贸发展促进资金5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对落地在市、县工业园(集聚)区一次性投资固定资产3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农业产业化经营企业;对投资新建的工业企业且年安排我市劳动力在200人以上,自投产之日起,享受本政策奖励扶持的同时,3年内,项目所在地同级财政给予贷款贴息支持或补助。
第八条 对兼并收购现有工业企业且生产规模增加1倍及以上、或者投资转产更高附加值产品的,以及对破产停产企业进行兼并重组、生产规模超过原有企业并安置下岗失业人员超过用工三分之一的,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项目所在地同级财政给予贷款贴息支持或补助。
第九条 对新办规模大的农产品加工出口项目;办学质量高的民办职业教育项目;产学研合作项目;人才带成果的合作开发项目,自运营之日起,3年内,为其争取省资金支持或补助。
第十条 对新办属鼓励支持的文化产业项目,自运营之日起,3年内,优先享受所在地同级财政贷款贴息支持或补助,并帮助申请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第十一条 对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落地在市、县工业园(集聚)区的工业企业用电,参照省外送电价(适当确定过网费),实行大用户直供(低于非工业基地内项目用电价格)。
第十二条 对新办规模较大的养殖小区项目,企业用电按农业用电价格执行,积极帮助申请省畜牧业扶持资金;对新办规模较大的农业产业化项目,积极帮助申请省产业结构调整扶持资金。
第十三条 积极利用省“阳光工程”、“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资金或市政府劳动力技能培训资金,为投资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投资固定资产3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免费培训生产所需技术工人。
第十四条 对世界500强、国内企业100强、国内行业30强企业投资的项目和境外客商投资500万美元以上的工业项目,以及对全市经济增长具有较大拉动作用的重大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办法,给予更大的优惠和支持。
第十五条 实行外来投资企业“全程代理服务”和“一站式”办公制度。由市招商办负责为投资在市本级内的项目全程代办所有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企业税收实行市与县(市、区)财政分享的,兑现税收优惠政策按分享比例分别兑现。
第十七条 对现有企业新建、改建、扩建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十八条 对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外来投资者,市委、市政府颁发“投资乐园卡”。投资者在市属医院优先就诊,免收挂号费;子女优先入托、入学,免收借读费。
第十九条 对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外来投资者,市委、市政府授予“周口市荣誉市民”称号,邀请参加市重大经济、政治活动。
第二十条 本优惠办法与原有优惠政策相抵触的,以本优惠办法为准;本优惠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优惠办法由周口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发布时间:2008-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