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豫劳社〔2008〕23号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有关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积极应对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变化带来的影响,着力帮助困难企业渡过难关,努力稳定就业局势,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做好当前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落实积极的就业政策,千方百计稳定就业。各地要把帮助困难企业渡过难关、稳定就业局势作为当前和明年工作的头等大事。继续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全面落实积极的就业政策,千方百计稳定就业,努力促进就业增长。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推动全民创业的意见》,优化创业环境,搭建创业服务平台,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继续加大对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力度,大力开发公益性岗位,重点帮扶零就业家庭和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2009年在公益性岗位就业满3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以延长其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其他人员可延长1年。继续加大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力度,全面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充分运用现行政策措施和服务手段,着力促进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
二、加强失业调控,确保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密切关注企业关闭停产动向,认真落实失业监测预警制度,及时把握经济波动时期失业人数、城镇登记失业率的变化情况,从源头上预防、调节和控制失业规模;对于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连续2年未裁员或3年内累计申领失业保险金人员不超过职工总数5%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安排职工培训减少裁员的,在保证当地失业保险金发放的前提下,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可以申请使用不超过企业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10%的转岗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补贴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的职业培训补贴中列支。补贴执行期为2009年之内。加大省、市级基金调剂力度和同级财政补贴数额,确保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按时足额领取失业保险金。
三、加强职业技能培训,积极储备技能人才。针对当前部分企业开工不足、下岗失业人员增多、农民工返乡人员增加等实际情况,把加强培训作为缓解就业压力、储备技能人才的重要措施,大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重点加强对企业职工岗位培训、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农民工技能培训以及农村初高中毕业生劳动预备制培训,延长培训时间,扩大培训规模,提高培训质量。上述人员参加技能培训未能及时就业的,可参加劳动保障部门组织的创业培训,依照有关规定享受创业培训补贴。加大失业人员职业培训力度,适当提高职业培训补贴标准,根据其所享受的职业培训项目和标准在不超过相当于3个月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范围内予以补贴。统筹地区在确保失业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的前提下,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创业培训的,其按规定享受的职业培训补贴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2009年内,对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金的农民合同制工人、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未享受过职业培训补贴、领取期限届满半年内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可以根据本人要求,为其提供职业培训、职业介绍服务,所需费用从失业保险基金的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中列支。
四、筹集资金,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从2009年1月1日起,为2008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确保增加的养老金春节前发放到位。此次调整采取普遍调整和特殊调整相结合的办法。普遍调整与退休人员的缴费年限和年龄等挂钩。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对具有高级职称的企业退休科技人员、建国前老工人、1953年底前参加工作人员、原工商业者等退休早、基本养老金相对偏低的人员再适当提高调整水平。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继续按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予以倾斜。
五、调整社会保障有关政策,帮助企业渡过难关。用人单位由于停产、开工不足等原因,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确保发放的前提下,可以申请缓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签订缓缴协议,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对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2009年暂不统一提高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比例,可由本人按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80%-200%范围内选择缴费基数比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结余规模较大的统筹地区,可在2009年之内一次性适当降低一定时期的缴费率,减轻困难企业和参保人员缴费负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可根据困难企业申请,暂按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根据情况下浮一档或两档:下浮第一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80%,下浮第二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50%。
六、妥善解决原城镇集体企业参加养老保险问题,促进社会稳定。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将长期停产、半停产的原城镇集体企业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允许未参保的城镇集体企业及其职工(含已达到和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以及已参保的城镇企业中的漏报人员,通过补缴欠费和利息,免收滞纳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具体操作办法另行制定。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