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17 | 创业培训补贴申请 | 无 | 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就业创业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豫人社就业[2012]25号): | 受理 | 具备条件的就业培训机构,向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交相关材料申请创业培训补贴,创业培训补贴资金分由两次补贴完成,第一次补贴提供每期学员花名册,开办报告,第二次补贴提供原始档案、花名册、开业证明。 | 就业促进工作办公室创业服务科 | 即时 | 无 | 不收费 |
第三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就业创业培训管理和审核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培训补贴资金的拨付和监督管理。 | |||||||||
第十九条创业意识培训补贴标准为每人200元,创业实训补贴标准为每人300元,创办(改善)企业培训补贴标准为每人1000元。 | 审查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收到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重点核查培训机构培训情况和受培训人员身份等情况。 | 10 | ||||||
第二十条就业技能培训和创办(改善)企业培训补贴实行分段拨付。培训后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未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应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创业培训证书)的,先根据培训人数和补贴标准拨付培训补贴的80%(取得专项能力证书或创业培训证书的拨付60%);6个月内实现就业或开业的,再根据就业或开业人数拨付所余的20%(取得专项能力证书或创业培训证书的拨付所余的40%)。 | 公示 | 审核结束后通过网站或新闻媒体等渠道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 7 | ||||||
第二十三条垫付或申请培训补贴困难的,可由培训机构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培训补贴,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资金直接拨入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并同时将资金支付情况抄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移交财政部门 | 对审核通过的花名册、开办报告、花名册、开业证明等申请资料进行集中审核后移交至财政部门 | 1 | ||||||
服务电话:0394-8281867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94-8268126 | |||||||||
受理地点:周口市川汇区文明路北段人社局四楼创业服务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