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周口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周口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平台)
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为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工作深入开展,进一步加强
创业孵化服务,我们研究制定了《周口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平台)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落实。
2016年8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周口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平台)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的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周政〔2016〕24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创业孵化平台建设的通知》(豫人社就业〔2015〕27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业孵化基地是指依法成立或依批准设立,能够为创业者提供经营场地和创业指导、行业信息、融资对接、管理咨询、技术创新、事务代理等各项服务的综合性孵化载体。一般以规模化的人才集聚、资源集聚、服务集聚、政策集聚为基础,以降低风险,促进企业创办和初创企业成长为目标,以孵化年限固定、有明确的进出园制度为根本特征。创业孵化基地是创业就业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落实创业政策、开展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的重要阵地。
第三条 新型孵化平台是指通过市场化机制、专业化服务和资本化途径,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便捷化的创业孵化服务,是促进创业和孵化初创企业快速成长的新型载体。包括创新工厂、创客空间、创业咖啡、创业训练营等各类形式的新型孵化平台(器)。
新型孵化平台应当具备以下特点和功能:
(一)便利便捷。贴近创业者,交通便利,生活配套服务成熟完善;建设因地置宜,形式新颖多样,既可以是创业咖啡,也可以是创业训练营,以方便创业、有利于创业为标准;
(二)服务完善。为创业者提供项目路演、培训辅导、资金对接、行业信息、技术交流、企业咨询、孵化对接等一系列专业的创业服务;
(三)成本较低。场地和服务免费或价格低于市场;
(四)营造创业生态。为创业者提供简单的工作空间、开放的交流空间、高效的网络空间和开放的资源共享空间,形成良好的创业生态;
(五)以有创业意愿的劳动者或初创小微企业为服务对象。
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和管理的主管部门,具体工作由市就业促进工作办公室承办。
第二章 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平台)条件
第五条 申报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平台)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经批准设立或依法成立、以创业孵化为主营业务的独立法人机构,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专业的管理服务人员,无违法违纪行为和未了结的法律、经济纠纷。
2.以创业者或初创小微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
3.基地用于孵化的场地面积不低于1500平方米,服务场所面积不低于80平方米,服务设施齐全。
4.在孵创业实体不少于20户,提供就业岗位不少于200个。孵化效果明显,入孵创业实体存活率不低于90%,孵化成功率总体不低于60%,入孵创业实体到期出园率总体不低于95%。
5.设立专门的服务区域,配置相应的服务设施和专业人员,为进入园区的创业实体提供创业咨询、创业项目推介、创业培训、创业融资、行业指导、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代理等综合服务,帮助落实相关创业扶持政策。
6.建立完善的创业孵化台帐和创业服务台帐,创业扶持政策得到较好落实。
7.基地发展前景良好,对全市具有较强的示范性。创业孵化管理制度健全,有严格的入驻基地和退出基地条件,并能够严格落实。
8.消防验收合格。
第三章 申报材料及程序
第六条 符合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平台)标准的,在县(市、区)辖区的,应向所在地的县(市、区)人社部门提出申请,经所在地人社部门初审同意后,由所在地人社部门向市人社部门申报;省驻周、市直单位举办的创业孵化基地(平台)经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直接向市人社部门申请。
第七条 申报材料包括:《周口市创业孵化基地(平台)推荐表》(附件1或附件2)、创业孵化基地(平台)有关证件、在孵及出园实体台帐(在孵实体档案包括:创业实体名称、营业执照号、法律形式、注册时间、所属行业、专利数量、入园时间、员工人数、年销售收入、年利润、法定代表人姓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创业团队中毕业5年内大学生人数;出园实体档案包括:创业实体名称、营业执照号、法律形式、注册时间、所属行业、专利数量、出园时间、出园原因、去向、法定代表人姓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创业团队中毕业5年内大学生人数等)、主要创业服务活动记录、管理制度、基地视频短片等资料。资料为纸质一式三份和电子版一套。
第四章 评估认定
第八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立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平台)认定评估小组,负责对申报的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平台)进行评估验收。评估小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纪检监察室、基金监督科、就业促进工作办公室等主要负责同志组成。
第九条 市就业促进工作办公室负责制定《周口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平台)评估验收表》,以百分制为评估标准。内容应包括在孵企业数、场地面积、容纳企业量、企业运营流水账目、规章制度、创业指导团队、争取创投风投资金、出园企业数量及创业服务等。
第十条 市就业促进工作办公室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情况特殊的,可延长至30个工作日)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核,并组织评估小组进行实地考察验收评估,对得分60分以上者予以认定,对得分60分以下者提出整改建议。
第十一条 对拟认定为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平台)的,由市就业促进工作办公室在市级媒体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正式行文批复并授牌。
第五章 资金扶持
第十二条 被认定为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平台)的,由市级财政从创业引导资金中给予一次性20万元建设扶持资金。申领建设扶持资金需填写《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平台)建设扶持资金申领表》(见附件3),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资金。
第十三条 大中专学生、退役军人、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创办的实体在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平台)内发生的物管、卫生、房租、水电等费用,3年内由所在地财政从创业引导资金中给予不超过当月实际费用50%的补贴,年补贴最高限额10000元。该补贴由创业孵化基地(平台)为在孵企业代为申报,经人社部门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资金,作为创业孵化基地(平台)为在孵企业减免费的补贴。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平台)实行动态管理制度和年度报告制度(基地每年报告在孵企业年总产值、员工总人数等情况),每年进行一次复查和评估,对不再符合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平台)标准和条件的,取消其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平台)资格,并收回所授牌匾,终止扶持政策申领。
第十五条 被认定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平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平台)资格,收回牌匾,并向社会公布:
(一)年度评估低于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平台)条件,在3个月内整改后仍不达标的;
(二)不具备相应的功能,创业孵化基地(平台)的性质发生改变的;
(三)经查实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平台)的;
(四)一年内2次以上(含2次)不按时报送季度报表或拒绝配合年度评估工作的;
(五)年度内有两家以上入驻单位因违法违规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注销法定注册登记证)的;
(六)存在消防安全隐患,被公安消防机关责令停业整顿超过3个月的。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6年6月1日施行。在本办法出台之前已被认定为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平台)的,按本办法重新认定评估,评估通过后执行本办法扶持政策。
附件:1.周口市创业孵化基地推荐表
2.周口市新型孵化平台推荐表
3.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平台)建设扶持资金申领表
4.周口市创业孵化基地(平台)申报表填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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