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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丘县对各类创业主体的相关扶持政策

时间:2009年06月26日 信息来源:不详 点击:

    1、鼓励民营企业家二次创业。民营企业家资本积累有基础、创业发展有平台,具备二次创业的良好条件,是全民创业优势最大、活力最强的群体。支持民营企业家不断把企业做强、做大、做优,对一次性投入固定资产2000万元人民币的技改扩建项目,新增加的企业所得税地方部分,前3年县财政全额支持,后2年减半支持。对在工业园区新建厂房扩大生产的,享受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2、鼓励外出务工人员回归创业。外出务工人员大多分布在全国大中城市及东南沿海经济发达地区,接触到了先进的技术、科学的管理经验和先进的思想理念,相当一部分人完成了原始资本积累,蕴藏着巨大的创业热情。对外出务工人员回归创业,给予政治鼓励和经济扶持,在税收、用地、用电、信贷等方面享受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3、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岗创业。鼓励国家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职创业,辞职人员按有关政策发放辞职金。支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岗创业。经本人申请,组织批准后,可以和有关部门签订离岗创业协议。一次离岗时间一般为3年,离岗期间,保留干部、职工身份和工资福利待遇(基本工资),工龄连续计算,没有违法行为的,年度考核视为称职。3年期满后依本人意愿,可回原单位工作,可继续续约创业。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退休创业,凡工作年限满30年或距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经本人申请,任免机构批准,可提前退休创业。
    4、鼓励退转军人自主创业。自2008年起,凡符合计划安置条件的军队转业干部,自主择业且领办、创办工业企业的给予10000元的资金扶持。凡符合计划安置条件的城镇退役士兵,自主择业且领办、创办工业企业的给予5000元的资金扶持。城镇退役士兵、军转干部随军家属及驻地军队干部随军家属在本县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经税务机关审核,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5、鼓励青年学生自立创业。引导大中专毕业生转变择业观念,自立自强,成为创业的生力军。大中专毕业生在本县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自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交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在集聚区兴办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享受招商引资同等优惠政策。创业期间经人事部门审核可办理人事代理,免费保管人事档案。缴纳社会保险的可按规定计算工龄、评定职称,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录用后,人事代理期间工龄连续计算。
      6、鼓励下岗人员重新创业。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在规定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并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给予小额贷款扶持。
      7、鼓励农民勤劳创业。发展完善中介服务组织,加强培训,提高素质,大力组织劳务输出,引导农民发展打工经济,增加农民现金收入,积累创业资本。鼓励农村土地以土地入股、大户承包、租赁经营等形式实行合理流转,粮食直补等所有发放的各项补贴及其他惠农政策可以由原承包人享受。加快推进农业产业化进程,引导农民组建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养殖业、种植业和农副产品加工业,经登记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向其成员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技术服务和劳务所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加快发展农村第三产业,实行“一免三减”,即所得税一年内免征,三年内减半征收;对农村流动性小商小贩,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免予工商登记和收取有关税费。清理和取消针对农民进城就业的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收费,鼓励农民到城镇务工经商,根据本人意愿,可为其本人及家属办理城镇户口,享有城镇居民一切待遇。
      8、鼓励县内人士招商引资和吸引外地客商来沈创业。建立全民招商机制,把招来客商、引来资金作为全民创业的重要内容,从政治上、经济上重奖招商引资有功人员。全面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引进更多的外来创业者来沈创业,凡自行来沈投资创业的,奖励资金归投资者所有。积极吸引外地人才以受聘、兼职、转让或转化科研成果等形式来沈创业。
      9、鼓励各类专业人才知识创业。支持各类经营型人才、管理型人才、科技型人才与市场结合,创办、领办企业、经济实体和社会中介组织。支持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同时,兼职从事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担任技术顾问、技术指导,或参与企业技术攻关、新产品开发,支持技术作为生产要素参与分配;支持企业技术人员和业务骨干在企业改制中持股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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