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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公益性岗位开发现状与对策

时间:2015年09月08日 信息来源:不详 点击:

近几年来,全国各省市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将公益性岗位开发作为援助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一个重要途径,多渠道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极大地缓解了困难群体就业压力,有力地保障了民生、促进了社会的和谐稳定。但是,随着该项工作的进一步推进,许多的问题也随之显露出来,这严重制约了该项工作的进一步推进。对此,有必要分析原因、查找不足、提出措施,以便于在今后的工作中加以改进和完善。

一、开发公益性就业岗位的现实意义

(一)开发公益性就业岗位是健全完善就业援助体系的客观要求。就业困难人员因年龄偏大、文化、技能偏低、观念陈旧等原因,再就业一直是一大难题。政府依托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区等部门,集中开发一批公益性岗位,用于安置就业困难人员,鼓励就业困难人员在政府优惠政策的帮扶下,积极实现就业,这不仅让困难家庭增加了收入,而且也促使就业困难人员能够更好融入社会,一方面使就业困难者受益,另一方面也延伸了就业援助服务功能,促进了社会稳定。

(二)开发公益性就业岗位是各级人民政府拓展就业的重要途径。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虽然不等同于正规就业,却对正规就业形式起到补充,拓展了就业的范围和渠道。公益性岗位的出现,不仅创造了一些符合公共利益的岗位,也解决了维护城市交通秩序、公共卫生、环境绿化、社区保洁、社会治安等方面的服务工作用人难的问题,更使一些就业弱势群体有岗可寻。

(三)开发公益性就业岗位是实现社会稳定保障民生的有力举措。公益性岗位开发是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通过必要的行政手段,为就业困难群体提供就业岗位,使其在政府和社会的帮扶下实现就业再就业的一项惠民工程,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就业弱势群体的关怀。就业困难对象在公益性岗位就业后会有归属感,精神面貌也将焕然一新,这无论对就业困难对象及其家庭,还是对社会的稳定,都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四)开发公益性就业岗位是促进困难群体充分就业的现实需要。就业困难人员由于年龄、学历、技能、身体条件等因素,在市场就业中常处于劣势,但他们中的绝大多数都希望同健全人一样,热爱劳动,珍惜机会,渴望自食其力,通过参加工作来体现自我。政府提供的公益性岗位调动了他们就业的主动性、积极性,激发了他们参与社会劳动的热情和实现自我价值、体现社会价值的信心,他们在实现自我价值的同时,在工作岗位上又可以重新认识自己,增强自信,重建美好家庭。

二、目前公益性岗位管理使用中存在的问题

(一)管理体制不顺畅,缺乏统一管理部门。据调研发现,目前多数区县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的招聘、录用主要是各乡镇(街道)、职能部门和社区自行负责,缺乏统一的管理部门,负责主体不明确,存在着各自为战的现象。各部门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协调机制,没有形成整体合力,在人员招录、培训、待遇、使用方面自行其是,导致公益性岗位无法实现人员“有进有出、能聘能退”的动态管理模式。

(二)工种待遇差异大,岗位人员供求不平。就目前的公益性岗位分类来看,主要分为社会公益性岗位和社区公益性岗位。社会公益性岗位主要集中在机关事业单位开发的后勤服务、公共管理等岗位,这些岗位劳动强度不大,适合人群比较多,因此社会公益性岗位招用人员目前在多数区县并不难。但是部分社区公益性岗位(如城乡环卫、道路养护、助残服务、康复护理等)由于工资报酬低、劳动强度大、卫生条件差等原因,一些就业困难的“4050”人员不愿意竞岗,因而人员招聘难,人员岗位不稳,有时不得不违规招聘一些超龄人员,而这些人员又不符合公益性岗位补贴对象,村(社区)为了争取补贴往往存在冒名顶替、虚报领取岗位补贴资金的情况。

(三)人员身份受限制,岗位安置群体狭窄。目前,由于政策方面的原因,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对象一般只涉及城镇人口的困难对象,而广域的农村富余劳动力由于户口的原因则没有纳入其中,致使部分农村基层设置的一些公益性岗位(如就业社保协理、医疗卫生防疫服务、文化科技服务等)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这也很容易导致农村部分村(社区)岗位急需用人却无人的情况,这无形之中缩小了公益性岗位安置群体对像范围。

(四)岗位补贴期限短,人员进出机制不全。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工作期满三年(最长不超过五年)后将不能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这由此就产生了新的矛盾。一方面,被安置到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整体文化素质偏低,年龄偏大,技能也相对单一,对社会岗位的竞争力明显低于其他人员,很难从公益性岗位上走出去。另一方面,政策期满人员要继续在公益性岗位工作,用人单位就将投入更多的资金用来安置他们,但由于多数区县由于地方财力薄弱,难以投入更多的资金到该项工作,用人单位也不愿意拿出更多的钱用于吸纳公益性岗位人员,致使公益性岗位人员重新走向失业。

(五)岗位需求量膨胀,资金支付压力增大。随着各地对公益性岗位开发力度逐渐加大,公益性岗位急剧膨胀,各区县在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解决就业困难人员充分就业的同时,也给地方财政带来了很大的压力。按照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目前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人员,除了得到政府发放的公益性岗位补贴外,区县财政一般还要补齐用人单位向聘用人员支付的工资和社会保险。一个公益性岗位财政每年投入的各类资金一般在1.5万元左右,而省市补助资金只有5000元或2000元,多出来的近1万元将由地方政府买单,对公共财政而言压力不小。

三、对公益性岗位管理使用的几点建议

(一)理顺管理体制,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建议省市一级政府尽快出台《关于公益性就业岗位开发与管理办法》文件,规范公益性的岗位开发与管理的相关程序及有关要求,指定各区县就业服务部门为辖区内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的主管部门。同时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出面协调相关部门,合理整合公益性岗位资源,形成公益性岗位开发合力,实行管理与监督分离,明确监督部门和管理部门,使各部门各负其责,提高工作效能。区县就业服务部门应严格人员进出制度,规范岗位的招聘条件和审核程序,按照属地原则实行公开招聘,在符合岗位需求的前提下,优先录用年龄大、文化程度低、无专业特长且家庭困难的就业援助对象;在岗位开发上,应严格按照“因事设岗、按岗定人”的原则,由用人单位根据开发安置计划向区县就业部门提交申请,经资格审核后认定,避免出现开发失衡情况。

(二)规范补贴标准,实行依岗确定待遇。取消现行的定额补贴标准模式,实行以社会最低工资为标准的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同时加强公益性岗位人员五项保险缴纳的减免力度,通过合适的比例来确定各公益性岗位的工资待遇,对具体工作进行合理量化,依据岗位的劳动强度、环境优劣、工作时间的长短来确定岗级,并依此对岗位补贴划分档次。对城乡环卫、道路养护、助残服务等工作环境差、劳动强度大的岗位,适当予以高的补助,增强岗位吸引力,改变这些岗位招人难、用人难的状况。

(三)强化申报登记,合理界定补贴对象。一是加强就业信息网络建设,规范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就业信息网络延伸到村(社区),同时,要建立就业困难人员申报登记制度,就业困难人员只要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就业援助,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确认属实的,就可纳入公益性岗位开发安置对象信息库管理,从而做到台帐清、对象准、信息明,并以此作为公益性岗位招录人员的必经程序,这也是公益性岗位统筹规划与管理的重要手段。二是为促进城乡统筹就业、消除人员身份差别,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除城镇就业困难对象外,应该把农村剩余劳动力、农村进城务工的劳动者安排在公益性岗位上,享受相关补贴政策,这样既解决了农民工就业难的问题,同时又扩大了公益性岗位安置困难人员的范围。

(四)规范聘解程序,完善人员进出机制。将目前公益性岗位补贴一般不超过三年的期限(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可享受至退休)进行调整,采取更为灵活的补贴时限规定。建议对公益性岗位人员实行一年一聘的办法,并签订用工协议,对聘期满表现合格的可续聘,不受三年的限制。同时,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了退休手续以及根据各用工单位的考核表现差的及时使其退出公益性岗位,实现公益性岗位“能进能出”的良好运行模式,确保公益性岗位管理的健康运行。

(五)严格监督管理,加大资金投入力度。一是要适度扩大岗位开发数量,加大财政资金扶持力度。随着统筹城乡就业力度的加大,适度扩大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范围,吸纳更多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因此,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要合理整合资金,加大对公益性岗位的资金投入力度,完善公益性岗位人员缴纳五项社会保险的减免政策,建立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群体的长效机制。二是要加强对公益性岗位补贴资金的监督管理。对到位资金使用对象不能随意放宽或缩小,保证被开发岗位所从事的人员能按时享受补贴;建立定期检查制度,严肃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对虚报冒领、骗取岗位补贴的单位和个人,除追回所有补贴资金外,还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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