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人社[2011]23号)文件精神,我市决定换发并使用全国统一样式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换证
从通告之日起,停止发放原有各类就业失业证明。持有原《再就业优惠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可到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或街道(乡镇)、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基层服务机构换发全国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证》。
二、工作衔接
在《就业失业登记证》换发期间,劳动者可正常进行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申请享受就业扶持政策和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各县(市、区)对原持证人员,目前正在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的,换发《就业失业登记证》不改变正在享受的就业扶持政策审批期限,不影响其继续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
换发新证时将原证件的信息及享受政策情况、原证编号一并转记在新证中。
原登记的失业人员中已重新就业、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已从事稳定收入的劳动且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应征服兵役、进入全日制学校读书、移居境外、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的人员,由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注销其失业登记。
三、携带材料
身份证、户口簿、《再就业优惠证》或原《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张、两张二寸免冠照片。
四、证件使用
《就业失业登记证》将准确全面地记录劳动者个人基本情况、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和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等情况,其信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劳动者可凭《就业失业登记证》跨地区享受国家统一规定的相关政策。
五、 换证地点、时间
从2011年10月1日起,到原发证机构申请换证。原证如有遗失,应及时向原发证机构报失并凭登报声明作废后申请补发。县(市、区)换发新证由县(市、区)人社局就业办公室负责。
市直换发新证在市行政服务大厅(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窗口办理。
六、咨询电话:8281862
周口市就业工作促进办公室
二0一一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