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王 俊/文图)
背 景
7月21日,国务院法制办全文发布《个体工商户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其中,“无固
定经营场所的摊贩,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事项不包括经营场所”,这一规定被普遍视为该条例的一
个亮点。有媒体据此评论说,流动摊贩有可能获得官方认可,得到合法的经营执照。但全国城管执法局长联席
会议执行会长兼秘书长罗亚蒙近日召开新闻发布会明确表示,把该条例的相关规定理解为“流动摊贩合法化”
,是一种误读。
对此,《北京青年报》作出了这样的评论:通读国务院的条例,能够看到其中的一些新思维,比如说“平
等准入、公平待遇”原则。经营者想要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不再受资金、经营场所等条件的限制。对待流动
摊贩登记,该条例不但没有另设门槛,相反,还砍掉了过去一直阻碍其合法化的门槛,即经营场所登记。也就
是说,如果该条例生效,如果流动摊贩愿意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他的确将获得合法执照。在流动摊贩与合法个
体户之间,只隔着唯一的一个登记程序。因此,把新条例理解为“流动摊贩合法化”,完全是一种正确的理解
。那么,条例一经颁布实施,将会给流动商贩带来怎样的变化?记者为此采访了多方人士。
【摊贩】
申请营业执照的好处?
在郑州市经一路与政四街交叉口一带的早市,每天早晨6时许各色摊位就开始摆摊,整条街道都被摊主占据
,人物混杂。一位卖菜的秦女士告诉记者,像他们这样长期在早市上卖菜的商贩,每月交给花园路办事处60元
钱。有些摊贩如果想每天都固定在某个位置,可以给办事处交几百元钱的押金,办事处给划一个经营点。听说
条例允许流动摊贩合法化,申请一个营业执照就不用担心被撵和摊位被占,秦女士拍手叫好,并表示会申请营
业执照。
针对此问题,记者采访了一位卖水果的王先生,王先生表示不会到工商部门申请营业执照。王先生说:“
申请营业执照要钱吗?拿到营业执照以后是不是以后也要交钱呀?对我摆摊有什么好处吗?我们做小本买卖的
哪里人多就去哪里摆摊,生意不稳定,一天赚不了几个钱儿,不定哪天就不干了,没有必要去申请营业执照。我
们也没有门面房,有证没证无所谓……”同样,卖水果的李女士也表示:“生意不好,不会去工商部门申请营
业执照。”
老张10年前就来到郑州讨生活,擦皮鞋、卖气球等都干过,无数次和城管发生冲突。他做梦想的都是不需
要和城管玩猫鼠游戏,尤其希望堂堂正正地讨生活,不用为三餐饭躲躲闪闪。听说允许摊贩合法化,只需到工
商部门申请就可以拿到营业执照,老张说一定会关注新的工商条例的出台,只要政策一出来他会马上去申请的
。
【市民】
应规范管理流动摊贩
一些市民认为,流动摊贩让过往行人、车辆驾驶员和附近居民头疼不已。违法占道经营不但造成局部交通
不畅、环境卫生脏乱差,而且干扰市民正常的生活秩序。 市民吴先生说:“我每天早晨上班都要经过经一路,
早市上各种摊贩把本来并不宽敞的路面挤得水泄不通,现在早上上班只能绕行,很是麻烦。如果允许商贩合法
化,希望相关部门能规范化管理,使街道不再拥堵。”
一家陶瓷店的老板谭女士说:“允许流动摊贩合法化是件好事,这样可能相关部门对流动摊贩更好管理,
街道会更整洁。”
【工商】
部分行业申请营业执照受牵制
翟小铁(河南省工商管理局法制处处长):2008年9月1日,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联合发出通知
,全国统一停止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所以相关人士说,把流动商贩可以登记为个体户的
本质意义归结为“增加工商部门的规费收入和国家税收”,并且还指出“工商部门不能只管收费发照,尤其是
不能让城管部门来背黑锅”,这种表达意见的方式未免有些不妥。对流动摊贩的管理,中国可借鉴韩国、日本
、美国等国的实践经验。比如,让小摊贩合法化,划定区域和时段,让其有序经营。营业执照摊贩可以申请也
可以不申请。
流动摊贩申请营业执照以后,相关部门给摊位划定区域经营,出现问题便于追溯。但是,流动摊贩申请营
业执照,会因为流动摊贩的经营范围不同有所牵制,比如:经营食品的摊贩,如果申请营业执照,必须提供餐
饮许可证;烟草摊贩需要先申请卷烟零售许可证等,很多行业申请营业执照都存在一定牵制。
【城管】
担心商贩不愿意在指定区域经营
郑州市花园路办事处城管科的工作人员说,如果允许流动摊贩合法化,给他们一个合法的外衣以后,可能
会更不好管理。
办事处城管科的李科长认为摆摊并不违法,但要在规定的时间规定的地点。现在关键在于很多流动摊贩不
愿意在政府规定的区域交易,虽然政府已经明确表明只收取市场的清洁费用,但是很多流动摊贩还是“以街为
市”,在大街上叫卖商品。李科长认为,要真正实现流动摊贩的合理管理,条件有四,第一,大力建设市场,
降低市场门槛,让普通的小商小贩能够在市场里进行交易。第二,关注弱势群体,给予生活上的保障。第三,
小商小贩提高自身素质,才能实现市场的有序,否则,所有的条列都只是一纸空谈,操作性不强。第四,实现
人性化的执法管理。对流动摊贩实行以规劝为主、处罚为辅的方式。
【专家】
鼓励流动摊贩自主创业
刘道兴(河南省社科院副院长):此次条例征求意见稿出发点是以人为本执政理念的体现,我认为对流动摊
贩的管理不能只站在城管的方面考虑,应该站在流动摊贩的立场考虑。目前,城市人口数量越来越多,就业越
来越难,如果部分市民都靠吃政府低保,或者通过不正当手段不劳而获来保障生活,不利于社会稳定发展。
对于流动摊贩的管理问题,我们要站在一定高度去看待,流动摊贩一般是生活困难的人群,他们愿意摆摊
、自主创业,可以解决一部分人的生活、就业问题,相关部门应该给予支持,这样才有利于把全民创业落到实
处。流动摊贩的存在一定程度上也促进了经济的发展。
当然,流动摊贩应该在政府指定区域内流动经营,要在远离城市交通主干道、政府部门、广场等地,可以
在不影响城市形象的居民区比较集中的区域经营。对于摊贩的管理,城管部门应该文明执法,要与摊贩多沟通
,建立一种和谐的关系。与此同时,摊贩也应该提高自身素质,在不影响交通、市容、卫生的情况下有序规范
经营。
【说法】
应给流动摊贩合法身份
姚黎辉(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立案庭庭长):《个体工商户条例(征求意见稿)》中有关流动摊贩可登记
为个体工商户的规定,对于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规范个体工商户的行为具有积极意义。给予流动摊贩合法
身份,体现了监管思路从堵到疏的巨大转变。
流动摊贩的存在合情合理,却不合法,征求意见稿解决了这个矛盾,给流动摊贩一个合法的、有保障和受
扶助的经营环境。不过,征求意见稿在一些具体操作还有一些问题。如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摊贩,应当在当地人
民政府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或者允许的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但征求意见稿对区域如何划定并没有明确
规定,对流动摊贩如何核准经营范围、是否能在不同的划定区域间流动、是否需要缴纳税费等也未明确规定,
这就可能导致条例无法实施。而且不登记经营场所,出现问题时,无论这些个体摊贩作为原告还是被告,都将
缺乏起诉的依据。因为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公民是以其居住地、法人以其住所地作为其管辖权确定的依据。(河
南法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