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各有关企业:
为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鼓励企业吸纳就业,提高就业困难人员稳定性,加大对就业困难对象再就业援助力度,提升促进就业质量,帮助更多劳动者实现稳定就业,根据河南省财政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豫财社〔2011〕293号)文件精神,对企业等各类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交纳五项社会保险费的,可在相应期限内按企业为所招用的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对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 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到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从即日起我市正式启动2016年度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企业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报条件
1、在我省范围内依法成立(注册、登记)的各类企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
2、符合我省产业发展导向且具有一定发展潜力,具有一定规模、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信誉;
3、能持续提供一定数量的适合就业困难人员的技术岗位或提供有助于就业困难人员积累经验的一般性工作岗位;
4、有专门的就业指导人员、完备的吸纳就业困难人员计划及考核制度;
5、按时支付就业困难人员工资,并为其购买五项社会保险;
6、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和职业防护措施。
符合上述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基本条件的企业,经单位自荐或主管部门推荐,均可向周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促进工作办公室申报。
二、申请社会保险补贴,需在 2016 年 7 月 31 日以前,将下列申报材料加盖企业(单位)公章后,送至周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促进工作办公室:
1、企业(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复印件;
2、企业(单位)招用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人员名单及《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
3、企业(单位)工资支付凭证等就业证明材料复印件;
4、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社会保险费明细帐(单);
5、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资料;
6、就业困难人员身份类别证明(提供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周口市就业援助对象申报认定表》或相关证件的原件、复印件,如《残疾人证》、《低保证》、《毕业证》或《报到证》等证件);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一)城镇零就业家庭的成员;(二)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登记失业人员;(三)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登记失业人员;(四)困难家庭中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五)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六)失业的残疾人、城镇复员转业军人、县级以上劳动模范、军烈属和需要抚养未成年人的单亲家庭成员;(七)其他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
三、 周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办收到企业申请后,将对企业招用的就业困难人员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对符合政策规定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四、原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企业持上年度就业情况资料一并申报。
受理窗口设在周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办五楼
地址:文明路北段,联系电话:8281863。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