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关于推动全民创业的实施意见
中共周口市委 周口市人民政府
周发[2009]3号(2009年2月10日)
一、统一思想认识,明确目标任务
(一)统一思想认识。全民创业是发展之基、富民之本、活力之源。推动全民创业,最大限度地激发全社会创业热情,激活各类生产要素,对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步伐意义重大。通过推动全民创业,发展多元化创业主体和多种创业形式,充分发挥以创业带就业的倍增效应,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对缓解就业压力,增加群众收入,加快经济发展,切实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我市是人口大市,劳动力达710万人,人口多、底子薄的基本市情决定了全市就业工作的艰巨性和长期性。大力开展全民创业活动,是新时期把发展经济、创造就业岗位与提高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结合起来的重大举措,是加快我市追赶型跨越式发展步伐的现实选择,是我市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重大而又紧迫的任务。全市各级各部门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全面建设繁荣富裕、文明开放、稳定和谐新周口的高度,充分认识推动全民创业的重要意义,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完善机制,强化措施,迅速在全市上下掀起全民创业的热潮。
(二)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政府促进、社会支持、市场导向、自主创业的基本原则,以全民创业带动就业、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为目标,以拓宽创业领域、培育创业主体、加大政策扶持、强化创业服务、优化创业环境为主要措施,不断完善全民创业的组织领导体系、政策扶持体系和服务保障体系,推动全民创业,扩大就业规模,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加快推进我市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进程。
(三)目标任务。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紧密结合地方的优势产业、特色经济,以发展个体私营经济为重点,大力推动各种形式的创业活动,鼓励各类创业群体创业。从2009年开始,全市组织实施“万人创业计划”,每年组织1万人开展创业活动,力争5年内实现全市私营企业由0.87万户增加到1.9万户,个体工商户由10.8万户增加到14.6万户,并由此带动近30万人就业。
二、培育壮大创业主体,强力推动全民创业
(四)鼓励各类人员自主创业和从事个体经营。认真执行国家取消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的规定,全面落实个体工商户营业税起征点提高到3000元的新政策,大力促进个体经济组织发展。对自主创业和从事个体经营的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失地农民、残疾人、零就业家庭成员、自谋职业的城镇退伍士兵、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毕业2年内的大中专生、到村任职大学生、留学回国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行业除外),给予3年的发展扶持期,按照上级规定,3年内免征有关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免交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同时享受政府免费就业培训、小额担保贷款等方面的相关优惠政策。
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鼓励农民就近就地创业,农民在农业用地上连片兴建畜禽水产养殖基地和特色种植业基地,其用地仍视为农业用地;在集贸市场或政府指定区域内摆摊设点销售自产农副产品的,免予工商登记,对从事规模种植、养殖的,提供无偿技术服务。
实行创业成功后最低生活保障渐退制度,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人员首次申领工商营业执照后,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保留最低生活保障待遇12个月不变。
(五)支持“引进来”创业。扩大招商引资规模,鼓励市外投资主体来周创业,积极引进资金,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积极引进技术,加快企业技术升级改造;积极引进人才,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六)鼓励各类企业再次创业。鼓励大中型企业不断开拓新的创业领域,努力培育一批大型企业集团壮大一批龙头企业,发挥其在创业中的引领带动作用。引导广大民营企业围绕我市特色经济、优势产业搞好配套建设帮助民营企业解决融资难、上项目难、技术改造难等问题,支持其通过兼并、收购、联合、嫁接改造等方式做大做强。企业新、改、扩工业厂房建设项目,免收一切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上解部分除外)。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失业人员创办的中小企业按照国家有关税收政策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三、完善扶持政策,降低创业门槛
(七)拓宽创业领域。按照平等准入、公平待遇原则,鼓励和支持创业者进入资源综合利用型、劳动密集型、农副产品加工型、旅游开发型、社区服务型、建筑劳务型、信息服务型等产业或行业创业。推动食品加工、纺织服装、医药化工、皮革皮毛、建筑建材等地方优势产业的发展;推动高效特色农业、林业和畜牧业等现代农业的发展;推动商贸流通、餐饮服务、现代物流、旅游、文化、金融、信息等各类服务业的发展。清理和消除阻碍创业的各种行业性、地区性、经营性壁垒。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向各类创业主体开放。
(八)鼓励各类资本投资市政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领域。支持社会各类资本积极参与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与运营。鼓励各类企业通过收购、兼并、参股等方式参与市政公用事业单位的改制。
(九)鼓励各类资本投资教育、文化、医疗卫生领域。支持、引导、规范社会各类资本投资民办教育,民办学校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鼓励各类资本采用多种形式兴办文化体育事业、公益性或经营性医疗机构。
(十)鼓励各类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重组。鼓励各类企业以兼并、收购、控股、参股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集体企业的改革改制。支持各类资本参与国有文化单位和非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改制和重组。
(十一)加快创业基地建设。要加大投入,利用工业园区、各类开发区、产业聚集区建立创业基地或创业孵化园区,落实优惠政策,完善服务功能,引导各类创业企业入驻园区。对创业项目,要统筹规划,在经营场地、资金等方面,为创业人员提供便捷服务。乡镇(街道)要充分利用现有存量用地、闲置厂房、专业化市场等适合创业的场所,因地制宜建设具有滚动孵化功能的创业孵化园区。各类自主创业人员入驻各类创业孵化园区的,自入驻之日起,三年内享受房租补贴政策,补贴标准为一年全免、二年减半、三年享受20%的补贴。
(十二)设立全民创业引导资金。市、县(市、区)要设立全民创业引导基金,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市财政每年要在预算内安排创业引导资金500万元,县(市、区)财政安排200万元。创业引导资金用于创业服务体系、创业平台建设、场地房租补贴、创业项目引导以及创业先进的奖励等。
(十三)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加强政府、银行、企业三方合作,完善银行与企业对接平台,金融监管部门要督促各商业银行设立专门负责中小企业贷款工作的部门,对中小企业贷款和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加强专项指导和分账考核,增加贷款和授信额度,为全民创业提供多元化的融资方式。各银行机构要简化贷款手续,提高个人抵押贷款上限,区别不同情况延长贷款期限,扩大抵押贷款抵押物范围,为各类创业主体提供灵活的信贷支持。充分发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城市信用社等融资平台作用,切实帮助各类创业者解决融资难问题。对支持创业做出重大贡献的金融部门和其他融资机构,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同时,鼓励商业性和互助性担保机构发展,鼓励民间资金加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加快建立和完善多种资金来源、多种组织形式、多层次结构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市、县(市、区)要加大投入,加强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扩大担保机构资本规模,力争2012年全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本金和小额贷款基金总规模达到10亿元,市、县(市、区)要建立担保机构风险补偿制度,支持担保机构扩大担保业务,逐步做大做强。
(十四)扩大小额担保贷款的发放范围。进一步加大小额担保贷款对自主创业人员的支持力度,把全市所有有创业愿望和具备创业条件的城乡创业人员纳入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扶持范围。小额担保贷款的额度最高可达5万元,贷款期限2年,属于微利项目给予全额贴息。对新招用登记失业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的劳动密集型企业或集中使用残疾人的企业,根据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最高可达300万元。对创业项目通过市以上有关部门论证的,直接由小额贷款担保机构担保并按规定享受贷款贴息。加强对农民的创业扶持,积极拓宽农户小额信贷和联保贷款覆盖面。
(十五)放宽登记和冠名条件。创业人员不受户口、居住地限制,凭本人身份证直接在我市依法申请登记办理有限责任公司、个人独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对母公司注册资本在2000万元以上,有3个以上控股或相对控股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和达到2500万元以上的,可申请企业集团登记;母公司为服务业企业且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拥有3家以上控股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合计在1500万元以上的,可申请企业集团登记。凡注册资本达到100万元的企业法人,具有一定规模的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办理工商登记时均可申请省级名称。其中科技型、出口创汇型以及从事农业产业开发项目的公司,注册资本达到50万元的可申请省级名称。凡达到法定最低注册资本数额的企业法人和具有一定规模的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均可申请冠周口市名。
(十六)精简前置审批。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事项继续执行前置审批外,其余事项不再作为企业登记注册的前置条件。
(十七)放宽出资额限制。凡自然人申请设立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的不受注册资本数额限制。创办中小企业,可以用货币、实物出资也可以用商标权、专利技术、专有技术、高新技术成果等无形资产出资,非货币资产出资额占企业注册资本的比例最高可达70%。
(十八)放宽对经营场所的限制。在符合城市规划、市容、安全、环保、卫生、消防等要求的前提下创业者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在工商登记时可视为创业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进行工商登记时租房协议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及复印件可作为有效合法的经营场所使用凭证。
(十九)放宽各项政策适用范围。民营企业在土地使用、申请上级资金、技改项目贴息、技术创新基金、进出口配额、出口退税、出口技改贴息、出口研发补助、信贷、税收、进出口、参与政府采购和招投标、高新技术企业产品认定、申报政府计划项目、科技奖励、取得许可证和资质等级证书、科技人员职称评定、成果鉴定以及引进人才等方面,与其他性质企业享受同等待遇,使其平等竞争,共同发展。
(二十)实行试营业制度。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转业退役军人、残疾人、回乡创业农民工、被征地农民,除经营前置审批的事项外,可实行试营业制度,免费核发有效期为12个月的临时营业执照。在试营业期内,免收各种费用。
四、强化创业培训,提高创业能力
(二十一)加强培训机构建设。进一步整合培训资源,调整布局,组织引导培训机构从提高培训能力,规范培训标准,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师资水平,创新培训模式等方面入手,不断提高创业培训机构的培训能力和创业培训的质量,根据不同群体的需求,开发推广创业培训技术,增强创业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不断提高创业成功率。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和企业创办各类职业教育培训机构,选择一批办学条件好、培训效果好、有发展潜力的职业院校,引导其利用上级各项优惠政策、资金和项目,不断扩大招生规模,提高办学档次,打造专业品牌。
(二十二)加大创业培训力度。建立覆盖城乡的创业培训体系,扩大创业培训范围,将有创业愿望和具备创业条件、有创业培训需求的城乡劳动者纳入创业培训范围。突出抓好以城镇失业人员为主要对象的再就业培训,以外出务工城乡劳动力为主要对象的转移就业培训,大力实施“创办你的企业(SYB)”培训项目,鼓励符合条件的社会培训机构面向各类创业主体开展培训。
(二十三)落实培训补贴政策。各县(市、区)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培训补贴标准,落实配套资金,确保培训补贴到位。对返乡农民工需进行再次培训的仍可享受培训补贴政策。对参加创业培训的创业者,按有关政策规定,给予创业培训补贴。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创业培训的,其按规定享受的创业培训补贴由失业保险基金开支。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五、健全服务体系,提供优质服务
(二十四)建立创业服务平台。市、县(市、区)依托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立全民创业指导服务组织、建立创业指导网络。市、县(市、区)都要成立创业指导中心,建立由企业家、创业成功人士、专家学者及政府工作人员共同组成的创业服务专兼职队伍,将创业服务不断向乡镇(街道)社区和农村延伸。加强创业信息服务。市、县两级创业指导服务中心要建立创业服务网站,免费为创业者收集、发布项目信息;主要媒体、人力资源市场、科技市场要开设创业专栏。加快发展各类创业中介服务机构,鼓励社会各类服务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创业服务活动。成立市、县(市、区)、乡镇(街道)三级创业者协会或联谊会,发挥其在交流信息、跟踪服务等方面的作用。要充分发挥中小企业服务机构、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和各类创业咨询服务机构的作用,共同做好创业带动就业工作。
(二十五)完善创业服务。根据城乡创业者的需求,组织开展项目开发、方案设计、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服务,建立创业信息、政策发布平台,搭建创业者交流互助的有效渠道。建立政府支持并监管、企业与个人开发、市场运作的创业项目评估和推介制度,建立创业项目资源库,形成有效采集和定期发布制度,为创业者提供个性化、专业化的创业指导和咨询服务。指导创业企业结合生产经营需要,做好职工的岗前培训和在职培训。组织各类培训机构按照用工需求开展定向、订单培训,为创业企业提供合适人才。
六、加强组织领导,推动工作开展
(二十六)完善工作机制。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全民创业摆在重要位置,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全民创业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市、县(市、区)建立全民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全民创业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专项资金监管以及检查督促、考核工作,定期研究解决全民创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形成加快推进全民创业的合力。各级各部门也要加强对全民创业工作的组织领导,抓紧制定支持推动全民创业的配套政策和具体措施,不断完善全民创业服务体系。各级工商联、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组织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参与推进全民创业工作。
(二十七)严格监督考核。把全民创业工作纳入县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综合考评体系,作为县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各级政府要建立全民创业目标体系,制定考核办法。把优化创业环境、落实创业政策、健全创业服务体系等工作作为各级政府重点督查事项,定期督查,及时通报,确保我市全民创业工作扎实推进。
(二十八)优化创业服务环境。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转变职能和工作作风,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加强行政审批规范化建设,清理和规范各类收费、检查项目,清理、废止影响我市经济发展的限制性规定;对依法依规保留的行政审批和收费项目,尽可能地精简审批程序、降低收费标准。加强民主评议,在开展好政风行风及涉企科室评议的同时,进一步强化社会监督。加强创业投诉管理,加大对侵害创业者权益案件的查处力度,为全民创业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十九)大力营造创业氛围。各级各部门要把全民创业作为推动思想大解放的有效载体和重要内容,加大对全民创业活动的宣传发动,迅速掀起全民创业新热潮。新闻部门要利用各种媒体,开辟专题专栏,大力宣传推进全民创业的政策措施和全民创业活动中涌现出的先进人物和典型经验,为全民创业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开展“创业之星”评选活动,宣传树立一批全民创业典型,鼓励引导更多的人投身创业。设立“全民创业贡献奖”,市、县(市、区)每年对全民创业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