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创业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
豫劳社就业[2003]28号
各省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鼓励,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培育创业服务体系,构建培训、咨询指导、服务工作平台,全面推动创业培训工作,提高创业成功率,以创业促进就业。现就开展创业培训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创业培训的目标和任务
培育集项目开发、创业培训、融资服务、政策扶持有机结合,整体促进创业活动的工作机制和模式,建立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创业培训教师队伍和创业指导专家队伍,力争每个省辖市每年培训创业下岗失业人员500名以上(济源市每年培训100人),培训合格率达到80%以上,成功创业率达到50%以上,平均每创办一个企业,带动就业岗位3个以上。
二、创业培训的管理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的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创业培训的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创业培训项目的征集、创业指导咨询专家的招募、创业扶持政策的落实、创业咨询服务以及创业培训工作的规划指导协调。各地要明确机构和人员具体负责当地创业培训的日常工作。也可以成立由主管领导牵头,就业、培训等相关部门参加的工作领导机构,负责本市创业培训工作的整体规划、综合管理、组织实施、效果评估和资金筹措等项工作。
三、创业项目的开发和征
各级创业培训管理部门在用好劳动保障部创业项目展示库的基础上,要面向社会征集创业项目,建立创业项目库,实行微机数据库管理,定期发布。要加强与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机构的联系,结合社区需求;开发一批创业项目,所需资金从再就业资金中列支。省里开发和征集的项目与各市共享。
四、创业培训机构资格认定
(一)准入条件
1、具有培训(办学)许可证的就业训练机构、技工学校、大专院校及社会力量办培训机构都可以参与创业培训。
2、有3名以上经过国际劳工组织或省创业师资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SYB培训教师。
3、U型教室和相应教学设施。
(二)申请程序
1、具备准人条件的机构,可向当地创业培训管理部提出承办创业培训的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和材料。省各培训机构可直接向省劳动保障厅申请
2、创业培训管理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准人条件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省劳动保障厅备案。对符合条件的再就业培训定点机构各地要优先进行认定,并将认定合格的创业培训机构向社会公布。
3、各市创业培训管理部门与创业培训机构签订合协议。协议期限一般为一年,经省市创业培训管理部门联合评估合格后可续签。
五、创业培训组织实施
具有创业意向的下岗失业人员都可以凭再就业优惠参加当地的创业培训。下岗失业人员可以向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提出申请,由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组织起来到创业培训训机构参加培训,也可以直接到经认定的创业培训机构报名参加创业培训。
创业培训每班不超过30,人,至少配备3名sYB培训教师。创业培训使用统一的sYB培训教材,统一的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统一的教室和统一的教学模式。创业培训合格证将作为核发小额担保贷款的条件。
各创业培训机构要在开班前10天内将培训计划、教师名单报当地创业培训管理部门,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各培训机构要建立创业者接待中心和创业者联谊会,采取门诊式、会诊式的方式为学员提供指导和帮助,为创业者相互交流学习提供场地和机会。
六、创业培训管理和监督
培训机构在学员报到注册后应编制学员名册,附上学员的再就业优惠证等证明材料和教师的教案(课件),及时到创业培训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办理有关备案手续。培训机构应建立学员信息库,实行微机管理。内容包括:学员基本情况、联系方式、培训记录和考核记录工学员创业计划书及专家评审意见、创业项目及进展情况。对培训后进行创业的学员,要加强跟踪服务,及时提供创业服务。
创业培训机构的培训质量,由当地创业培训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进行评估和检查;省创业培训管理部门和省财政部门不定期对各培训机构培训开展情况进行检查。
七、创业培训补贴的申请和拨付
创业培训补助费按每人1000元标准执行,所需资金从再就业资金支出。
下岗失业人员经过创业培训后,开业率达到50%的,创业培训机构可以按参加创业培训人数将再就业优惠证、开业证明等材料报当地创业培训管理部门,由创业培训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创业培训经费。开业率达不到50%的,按开业人数核拨创业培训经费。
各创业培训机构要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创业培训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八、后续创业服务
1、创业指导服务。创业培训结束后,创业培训管理部门要指导和帮助创业培训机构为学员提供创业指导服务。建立创业指导专家咨询委员会,对创业的下岗失业人员进行咨询和指导,对学员的创业计划书进行评估,指导学员进一步修改完善创业计划书。
2、创业交流服务。通过创业者联谊会加强创业者之间的经验交流,交流创业体会,探讨经营之道,相互学习,共同提高。进一步加强与外界的联系,适当的时候组织创业者到发达地区学习考察,开拓视野,增强驾驭市场的能力。
3、落实扶持政策服务。协调有关部门,帮助创业的下岗失业人员落实税费减免等各项再就业优惠政策。要加强与小额贷款担保机构的合作,帮助创业培训合格的下岗失业人员申请小额贷款。
4、有条件的地方可建立创业孵化园区,扶持创业者创办企业。
后续服务所需经费,经劳动保障、财政部门核定后,从再就业资金中支出。
二00三年十二月五日